尊重个人隐私权同样适用于医患关系
记者从美国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那里了解到,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一位英国医生接受采访时说:“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除了患者本人事先声明委托他人决定,治疗方案均由患者决定。”医生即使有时候为了安慰病人而淡化部分病情的严重性,但是所有检查和治疗都要向病人解释清楚,让病人知道全部进程,包括手术长度、麻醉范围、康复计划等。
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美国的《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患者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
在患者的同意下,他的配偶和亲属可以参与了解治疗过程。医生在第一个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同时,也会参考家属的意愿,避免患者过于极端。如果患者未成年,法律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治疗决定。
医生要对父母和监护人说明一切,但是并不能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医院视小患者的具体年龄和理解能力,准备他们能够懂得的资料和录像,让他们和父母一起参加治疗面谈。通常,美国的医生做诊断和治疗时,保证在独立的空间里,不受外人打扰,耐心地回答病人和家属的各种问题,以一种“我在为你服务,你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态度对待病人。
危及生命时医生有责任实施救助
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
最明显的例子是戴安娜在法国发生车祸后,在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法国医生赶到现场救人,他们的行为被认为合法;相反,见祸快速离去的摄影师们,后来受到了法律指控。
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德国的医生以工作严谨著称,一旦他们认为治疗手段是救治病人所必需的,医生会积极说服病人。据2006年的调查发现,德国80%的病人对医院和医生服务水平评价良好。目前在北京一家急救中心工作的德国医生说:“德国手术前需要病人签字,但如果危及到病人生命,德国医生会以抢救生命为第一位,由主治医生负责。”
一位英国急诊室医生说:“在危急时刻,医生有权决定紧急治疗方案。”英国医院还以顾问医师领衔,由医生小组对治疗方案进行研究,减轻了单个医生的压力。
医生处理失误时必须对过错承担责任
美国法律准许在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但是医生不得在发生事故后,用家属同意手术和用药的签字,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
因此,不是说医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尽了力,就可以忽略患者的利益和安危。例如2000年在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当时,一个孕妇情况危急,腹中的胎儿因患疾病几乎窒息,医生决定给孕妇手术,取出婴儿。但手术时碰伤了孩子手臂的神经,被要求巨额赔偿。法庭在审理时,请第三方医疗专家作了鉴定,认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的手术是救人所必需的,但同时要求医生的保险公司拿出一笔保险金,担负孩子治疗手臂的费用。
此外,大多数患者和家属都不懂医学,他们的签字,只是认可治疗合同,不代表他们承诺事故责任,医生在知识上处主导地位,必须对出错负责。美国的医生保存所有文字资料,谨慎地防止医疗事故。而病人和家属如果“设局”嫁祸医生骗取赔偿,一旦查证,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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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间的桥梁——专业社工 在美国医院中,除了医生和护士,还有一批相当重要的工作人员——医院社工。他们是受过高等教育,有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是医患双方重要的桥梁。
医院社工通常会在病人和家属感到恐惧、压力和孤立无援的时候出现,在医生解释医疗程序时,应患者要求全程陪同他们。这些专业人士态度亲和,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协助医生讲解一些病人不能理解的地方,告诉他们要面对何种风险,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和需担负哪些责任。
同时,对医生来说,向有经验的社工解释手术情况,比直接向患者和家属解释要容易的多,而且也减轻了他们在紧张手术过程中还要顾及家属情绪的压力,由社工与患者和家属交流会节省很多时间。再者,医院社工还是出现医疗纠纷的见证人,能够有效地防止“一面之词”,他们的作证也是法庭裁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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