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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状告上访人侵权官司败诉
□特约撰稿 王勤
发布日期:2006-11-27   查看次数:1614 【字号 】【打印】【关闭

    两名警察在押解嫌疑人过程中,嫌疑人坠楼身亡。死者家属在政法机关“大接访”活动中,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此事,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两名警察因此将上访者——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1元钱。死者家属对检察机关说了什么?是否对办案警察的名誉造成伤害?市民上访,被投诉的公务员可不可以告侵权?双方意见分歧极大。

健身馆里发生盗窃案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一起我国首例民警状告上访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两名警察的起诉。
 
    两个民警分别是34岁的李群和26岁的李辉,他们在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同一个警组任职,两人经常一起办案。
 
    2005年12月26日晚,李辉和探长廖荣飞正在值班。约20时,他们接到分局办公室出警指令,附近江滨西路某健身馆发生一起盗窃案。
 
    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健身馆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留下了6名被怀疑的顾客和教练。报警的黄某说,自己的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内装有现金1700元和一些证件。
 
    经过初查,两警察认为这事符合立案条件,遂向分局领导汇报并获批准。接着,又通知城中刑警综合大队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对留下的6名顾客、教练取了指纹。之后李辉、廖荣飞将6人带回大队盘问。
    “李群吗?有案子了,快过来办案。”20时40分左右,正在家休息的李群接到了廖荣飞的电话。他急忙穿上衣服赶去。
 
    李群赶到大队参与审问。审问中,一名叫陈永明的健身教练承认是他偷的,已经把钱包等放进他的摩托车尾箱里了。
 
    随后侦查人员在陈永明的带领下,来到健身馆一楼停车场,在陈永明的摩托车尾箱里找到了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钱包。
 
    12月27日早上5时,办案民警对陈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警察押解途中嫌疑人坠楼身亡

    办好对陈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续后,探长廖荣飞便安排李辉、李群负责押送陈永明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协助。
 
    这天早上有点冷,戴上手铐准备走时,陈永明提出回家取点衣服。李辉向探长汇报并得到同意后,4人便开一辆微型面包车,押着陈永明向革新路他的家而去。
 
    到了革新小区,下了车,管某、黎某左右各抓住陈永明的手,李群在背后抓住陈永明的手,李辉随后,一起向陈永明家走去。陈永明的家在五楼,上楼梯到四五楼之间的拐角时,因楼道较窄,管某只好牵着陈永明的手走在前面。
 
    突然,陈永明猛地一挣扎,挣脱了3人的控制,旋风般跃上了拐角外侧的矮墙。4个人几乎是条件反射般地扑过去抓人,管某的手因此撞在墙上擦破了皮,黎某还抓着了陈永明的衣服,但4人都未能抓住陈永明。一瞬间,只听见楼底下传来一声沉重的声响。
 
    不好!4人箭一般冲下楼,只见陈永明躺在地上,两眼大睁,嘴里痛苦地呻吟着。李辉赶紧拨打120,接着又向探长和大队教导员汇报。
 
    救护车到后,探长和教导员也赶来了。众人一起将陈永明抬上救护车,李辉跟随救护车去医院,李群等人留在现场。不一会儿,城中分局领导也赶到了现场。
     
    到了医院,李辉接到了教导员的电话:“如果医院需要签字办相关手续,你就签字!”陈永明立即被送进急救室。在急救室门外守候了一个多小时,探长来替李辉,并叫他去城中公安分局,说李群他们在外面等着。
 
    到了分局办公室,已有市检察院和城区检察院的人在等着他们了。他们简要介绍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检察官分别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
 
    检察官问:“你们对陈永明宣布刑拘后,应立即将他送看守所,为什么要带他回家取衣服?”
 
    “我们是应陈永明的要求,考虑到当天天气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就送他回家一趟。”两人说起这一点都非常懊悔。陈永明在审讯期间认罪态度好,又写了亲笔供词,谁会想到他走极端呢?如果不答应他的要求,直接送看守所,就什么事也不会发生了。
 
    最终,陈永明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城中分局纪委经调查认为:陈永明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中能做到依法办案。至于陈永明挣脱押送民警跳楼的事件,属于其跳楼自杀的故意行为。
 
    随后,城中分局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与陈永明家属商量相关事宜。协商中,陈永明家属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陈永明家属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30多万元的请求。

死者家属上访 两警察被传唤

    却说事发第二天早晨,刚起床的陈永明的母亲莫彩春接到了一个电话,是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打来的:“陈永明跳楼受伤,伤势严重,请你们立即送押金来医院进行抢救。”
 
    莫彩春感到惊骇:儿子好好的怎么跳楼了?但她不敢多想,急忙带着1000元赶去医院。到医院时,陈永明已送进手术室抢救了。她这才喘口气,问医生后得知是警察送来的。
 
    陈永明的家人陆续赶来了,11点30分,他们听到了噩耗:陈永明抢救无效死亡。
 
    接下来的时间里,他们从健身馆、从城中公安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但他们仍无法相信,一向老实的陈永明会行窃?一向开朗的陈永明会跳楼自杀?他们还有很多不明白,不明白一个戴有手铐的人是怎么摆脱得了4个训练有素的警员的控制?为什么陈永明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还是医院告诉他们的。当时4名警员在想什么?是不是想掩盖什么真相?陈永明在4名警员的看押下跳楼身亡,4名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吗?
 
    陈永明的家人写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寄往广西公安厅、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同时还在网上发布看法,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作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初,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政法委、公检法司的领导专门坐在接待室,等着群众来访。3月1日一大早,柳州市检察院接待室就走进来一对母女,坐在检察长面前,这对母亲未曾开口就泪如雨下。“不要急,慢慢说。”检察长热情地招呼母女。现场还有一位《柳州晚报》的记者,第二天,记者在报纸上刊发了这起上访情况。文中这样写道:
 
    陈某的小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母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陈母央求4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
 
    市检察院刘文志检察长接待陈母后,答复她: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李群、李辉被停职。

警察告上访人索赔1元钱

    受到一系列的“查处”,李群、李辉想不通。他们也看到了《柳州晚报》的报道,他们认为陈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实的,上访就可以乱说吗?
 
    2006年4月19日,李群、李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永明的父亲陈桂华、母亲莫彩春、姐姐陈永玲。
 
    8月1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3被告在明知事件事实经过的情况下,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二原告。这些内容被《柳州晚报》记者采访写成报道广为人知。
 
    李群、李辉认为,3被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二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原告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彩春等人的上访是否给李群、李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李群、李辉名誉受损是莫彩春等人的上访造成的,还是媒体报道造成的?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莫彩春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辉所称的他们“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不是死者家属上访才造成的。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律师龚振中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在网上发表《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等,恶意歪曲事实,其内容已通过记者报道发表于媒体,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莫彩春等3人称,报纸所报道的内容与他们反映的内容确实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是引用他们的原话,跟他们无关。《“五长”接待活动登记表上》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到原告所称的诽谤文字。
 
    媒体的报道是否属实?为此法庭准许采写报道的记者出庭作证。该记者称,在“五长”大接访那天,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车声震律师认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社会是受到文章误导,那么,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
 
    2006年11月初,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两原告认为3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3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且柳州市检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登记表》上登记的内容也并未体现出3被告对两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之词。同时,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3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该报道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3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个细节是,此前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对李群、李辉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是情节轻微。
本版供图 王 勤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7 A06版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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