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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劫持人质案
□本报记者 陶卫华 特约撰稿 邵华 发自郑州
发布日期:2006-11-20   查看次数:2936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年多前,情绪激动的王刚为给妻子调换工作,冲进妻子的工作单位羚锐大厦,劫持了一名大厦员工以要挟领导满足其要求。此后先是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免刑责,接着再审被判了十年刑期。同一法院前后差别巨大的两个判决,让王刚一家无法理解。上诉审判中,辩护律师更对再审司法程序提出了质疑。

一起特殊的劫持人质案
郑州金水区法院一审免刑责再审判十年

    11月9日上午10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厅外。
    王刚手脚戴着镣铐,“哗啦哗啦”踱到门口,突然迎见妻子李帆(化名)和她怀抱的即将满月的婴儿,潸然泪下。他还想多看两眼,被法警制止着带进了审判厅。
    目睹这一父子初见的短暂场景,王刚母亲悲戚不已,一个人走到墙角暗自抹泪。
    审判厅内一片寂静,法官在宣读原审判决书。庭外隐约传来婴儿的啼哭声,王刚忍不住往外看。 
    为了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他们一家付出了沉痛代价。

大厦“劫持人质”案
   
    当日下午5点,位于郑州市政六街的信阳羚锐大厦营业如常。记者向大厦工作人员问起一年多前那起震动当地的“劫持人质案”,多数人记忆犹新。
    王刚是这个案件的主角。
    2005年7月15日一早,王刚陪同已怀孕3个月的妻子李帆到医院例行检查,医生告诉他们,胎儿已停止发育,必须尽快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在询问李帆生活和工作环境后,医生说孩子死在腹中的原因可能与其工作环境有电磁辐射有关。得知自己的第三个孩子也保不住时,王刚和妻子都哭了。
    回家的路在李帆的记忆里异常漫长:“天空下起了雨。我们两个人都没有避雨,王刚骑着车在雨中狂奔。我知道我老公在流泪心在流血。每当我们看到那些小两口抱着孩子的情形时,都羡慕得很,而我们的孩子却一而再、再而三地……”
    当晚,王刚喝了点酒,情绪激动。岳父回忆,王刚给家人打电话时说:“小孩没保住,我不想活了。”随后还说要去找羚锐大厦领导谈谈。岳父李洪安在劝阻女婿时发生了激烈争吵,两人甚至厮打在了一块儿。几分钟后王刚拿起菜刀和一个方板凳出了门。
    接下来的一幕在当地法院的判决书、媒体报道中被一再提起:
    晚上8时,羚锐大厦院内,一个上身赤裸的男子被保安拦住。不久,男子挣脱保安,持一把菜刀,冲进大厅,在找不到领导的情况下,跳进总服务台,用刀劫持了男服务员张颖。
    男子拉着人质转入大厅内的商店,一再要求宾馆总经理何明富出面,为其妻子调换工作岗位。尾随而至的其岳父李洪安劝王刚不要冲动,不要伤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防暴警察前去营救人质,与王刚对峙长达3个小时。后警方找来王刚的妻子,并经动员领导出面周旋谈判,最终,王刚放出人质,束手就擒。
    公安局对人质张颖的笔录显示:王刚绑架过程中没有打骂现象,还拿水给他喝,并对他说:“哥们儿,今个儿对不住了,回头请你喝酒。”
    调换工作岗位,王刚何以要采用如此激烈的方式?

“绑架案”事出有因

    羚锐大厦家属楼的一间单元房内,住着李帆一家。“绑架案”发生以来,这家人一直陷身于官司当中,唯一的安慰是新生命的健康诞生。
    在家坐月子的李帆望着酣睡的宝宝,洋溢着属于母亲的慈爱笑容,尽管孩子的父亲还在看守所中。她告诉记者,从怀孕到孩子出生以来,她始终没上班。
    今年2月份,李帆经检查确认又怀孕后,在数次提交调岗无回音的情况下,向单位申请休病假得到批准。一个月后羚锐大厦在给李帆的一份决定中说: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允许你继续在家休息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我之前的三次流产究竟和工作中的电磁辐射有没有关系?我不敢乱下结论,但现在孩子一切正常能说明些什么?”
    几年前,李帆接父亲班进入河南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办公室,不久被调入办事处的羚锐大厦消防中心监控室上班。
    2004年,李帆在网络上认识了王刚。后来,王刚入赘到郑州与李帆完婚后一直渴望能有一个孩子。李帆说,当时自己在监控室的岗位上好几年了,听说电磁辐射对婴儿不好,结婚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调岗,当时所在部门的领班只说会向上级汇报,就没了下文。
    第一个孩子就这样孕育了,由于反应异常,李帆去省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大夫了解到她是在监控室工作,担心电磁辐射影响,建议她不要这个孩子。无奈下李帆打掉胎儿,同时向领导递交了调岗的书面申请,却未得到答复。
    2004年底,单位全员竞聘上岗。李帆考虑到数次申请调岗未果,就借此机会提出竞聘仓库保管工作。李帆的竞聘上岗申请上,有这样的陈述:“经过有关专家咨询,知道辐射对胎儿发育有一定影响,而目前我所工作的岗位就有一定的辐射……”
    几天后单位领导告知李帆没竞聘上,并说即使她在仓库工作搬重物时也会造成流产。李帆被单位要求完成近一百天的“待岗学习”后,因担心再次落聘下岗,只好选择了回到监控室上班。
    2005年2月,李帆出现了下腹疼痛后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停止发育。在身体各项检查正常的情况下,大夫询问她工作环境后说了一句“和环境也有一定关系……”就这样,她失去了第二个孩子。
    回到家中,王刚花了数百元给李帆买了防辐射围裙。伤心之余,李帆又开始递交调岗申请,却仍无回复。直到2005年7月,李帆胎儿第三次停止发育。
    至今,羚锐大厦领导不认为李帆的3次流产与监控室辐射有多大关系,但他们提到,调岗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是基于胎儿健康的调岗要求,员工提出来他们肯定会考虑的。
  那么李帆合理的请求,为什么没得到回应?对此疑问,羚锐大厦总经理说,单位从未收到李帆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调岗申请,更不知道她怀孕、流产的情况。

两种判决结果

    劫持人质事件的第二天,王刚被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被逮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将王刚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刚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判决书送达后,王刚服判,而金水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书随即生效,王刚也返回家中。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多月里,李帆被要求反复写了多份“深刻”的检查,还被羚锐大厦以造成损失为由,罚款2000元。
    提起此事,羚锐大厦总经理认为:“这个处罚是象征性的,大厦的损失远不止这么多。如果员工都像这样对单位怀有一点情绪就拿刀绑架,我们还怎么管理?”
    5月初,一封刑事申诉状递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诉人为羚锐大厦。
    羚锐大厦在申诉状中称:“一个员工或家属,因对单位怀有某种情绪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却又不被判处应有的刑罚,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公民的人身安全又如何赖以保护……王刚与警方对峙长达三四个小时,其实施绑架的态度是坚决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绑架案给宾馆造成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是错误,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5月21日下午,王刚陪同怀孕3个月的妻子去超市买食品,并送她回了家。其后,还等着王刚回来吃饭的一家人就联系不上他了。夜里12点,法院电话告知,王刚被逮捕。
    8月17日,金水区法院认为王刚犯罪不属情节轻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第一份判决书,并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
    前后不到半年的两个判决,从免刑责到10年刑期,这个变化,也引来了北京律师周泽的关注。
    “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王刚的罪行比强奸、杀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还要重,而他却根本没有对被劫持者造成任何伤害,而且被劫持者对王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没有提出申诉。”周泽对再审判决难以理解。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

    “同一个法院先后作出两个判决,如何让人相信法院的哪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周律师当庭提出诘问。
    王刚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郑州中院本来不准备公开开庭,但经过律师的竭力争取,终于同意在11月9日开庭审理。
    开庭辩护中,周泽对一审法院的再审程序提出质疑:“此案的再审竟然是案外的羚锐大厦及该大厦的业主单位河南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办事处主任同时也是羚锐大厦老总)的申诉引起的。这与一对夫妻被法院判决离婚后第三人却以离婚判决错误为由申请法院再审一样荒唐!”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与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郑州信阳羚锐大厦和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的“申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本身程序违法。
    羚锐大厦老总何明富则一再否认他们向法院提出过申诉,说大厦只是曾经给法院提交过一个情况说明。大厦的郑经理更是表示:“王刚判多少年,跟我们大厦有什么关系?我们怎么能去申诉他?法律基本常识谁都懂。”
    那么,他们如何解释那份盖有羚锐大厦和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公章的申诉书?公诉人当庭对因何启动再审的说法是: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的。
    周律师反驳:没有申诉,法院何来再审?
    针对王刚案件,周律师更当庭提出质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而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已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再审中改判被告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
    开庭审判中,另一焦点是王刚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对其刑罚的裁量标准。
    周律师认为:王刚的主观恶意性较小,他劫持大厦员工时,还告诉此员工要委屈一下,回头请其喝酒。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而王刚劫持受害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勒索财物,而是为了维护妻子生育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诉求。
    对此,公诉人则观点鲜明:虽然王刚为了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但他的行为方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界限。我们也很同情他,但法律是无情的。
    周律师告诉记者:“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相适应,相信任何稍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王刚的行为是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这样的犯罪行为更严重的行为,然而,他却被判处了比这些严重犯罪行为更重的刑罚,能说这是公正的吗?”
    周律师的疑问,也是王刚家人挥之不去的疑团。目前,郑州中院尚未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上诉审判将走向什么方向?他们在翘首以待。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0 A05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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